跨國生物合作能有效整合全球資源、共享技術成果,推動破解科技難題。但合作共享中,人類遺傳基因、珍稀物種資源以及科研核心數據等一旦失守失控,不僅會泄露我生物領域底層代碼,更有可能成為境外反華敵對勢力在生物領域威脅我國家安全的重大隱患。
生物數據安全潛藏隱患
——數據或成“生物炸彈”原料。部分境外機構可能以“學術合作”“公益項目”為名,通過資助研究、提供設備等方式,誘導國內單位提供未經審批的生物樣本,更有甚者通過走私、虛假申報等手段,將樣本秘密運送出境。這些寶貴的生物樣本一旦流失,可能導致我在基因專利、生物制藥等多領域陷入被動,若被境外用于生物武器和種族特異性藥物研發,將直接威脅人民生命安全。
——遺傳資源潛藏危機隱患。基因數據被廣泛應用于臨床疾病診治、醫學藥物研究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學術、商業和社會價值,堪稱人類“生命說明書”。大量的人群基因數據一旦泄露,可能被別有用心之人用于分析我國人口的健康狀況、遺傳弱點和族群結構,甚至繪制我國人群的“生物地圖”,為研發針對性的生物技術手段提供依據。
——生物代碼后藏“隱形通道”。生物研究高度依賴信息化、自動化,測序儀、數據分析軟件、云平臺等都是生物研究領域的必要設備工具。但個別由境外公司開發和維護的設備、程序可能在設計階段被故意植入“后門”,成為數據竊取的“隱形通道”,直接威脅我生物研發數據安全。
防范生物數據安全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對“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安全”有嚴格規定。境外組織、個人及其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采集、保藏我國人類遺傳資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將我國人類遺傳資源信息向境外組織、個人及其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提供或者開放使用的,應當向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事先報告并提交信息備份。境外組織、個人及其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獲取和利用我國生物資源,應當依法取得批準。利用我國生物資源開展國際科學研究合作,應當依法取得批準。利用我國人類遺傳資源和生物資源開展國際科學研究合作,應當保證中方單位及其研究人員全過程、實質性地參與研究,依法分享相關權益。
國家安全機關提示
生物數據安全事關國家安全,跨國生物合作、生物數據跨境傳輸必須依法依規進行。相關從業人員應自覺抵制非法數據共享,警惕境外機構以“科研合作”之名行數據竊取之實。廣大人民群眾及科研工作者如發現生物數據泄露、非法樣本轉移或其他可能威脅國家安全的可疑情況,請立即通過12339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受理電話、網絡舉報受理平臺(www.12339.gov.cn)、國家安全部微信公眾號舉報受理渠道或者直接向當地國家安全機關舉報。
(來源:交匯點新聞)